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教育强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践行国家“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发挥作用”新时期留学工作方针,全面构建“留学报国”服务体系,助力首都世界重要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建设,规范非北京户籍留学回国人员(以下称“留学回国人员”)在京就业落户政策的实施与执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赋予的职责和权限,依据国家留学政策及北京市有关人口调控的要求,为用人单位招收的留学人员在京落户提供服务。
中心实施服务遵循以下原则:坚持服务国家战略,助力引进高水平留学人才;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保障用人单位和留学回国人员正当权益;坚持实事求是、科学诚信,用好用足落户政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为中央在京企事业单位,包括央企以及央企下属全资或者控股子公司、在中央登记的事业单位及其直属企事业单位等。参照事业单位管理的中央在京社会组织参照办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留学回国人员为在中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学成的回国人员。
在中国香港、澳门地区学习的人员可以参照留学回国人员条件办理。在中国台湾地区学习的人员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
第五条 本办法所涉及到的落户业务办理总体流程为:(一)用人单位备案;(二)用人单位需求计划申报与核定;(三)留学回国人员在线向单位提交申请;(四)用人单位审核通过在线提交材料;(五)中心审核;(六)留学人员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有关在线业务依托中国留学网服务大厅办理。
第二章 服务对象条件
第六条 申请备案的用人单位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符合中央在京企业或者事业单位的条件和规定。
(二)不存在经营异常情况。
(三)具备有效的在京区级公共集体户口。
(四)有公开招聘留学回国人员的计划或者聘任结果。
(五)有落户专办员且具有在用人单位六个月以上的社保缴费记录,或者为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第七条 申请落户的留学回国人员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在国(境)外获得硕士(含)以上学位;或者出国前已获得国内博士学位,出国进行博士后等性质的研究工作。
(二)在国(境)外学习360天(含)以上。
(三)学业结束后首次回国,到通过用人单位提交申请的时间不超过两年。
(四)年龄45周岁(含)以下。
(五)出国前与国内单位未建立劳动关系或者已解除劳动关系。
(六)回国后与用人单位建立正式劳动关系,且有在用人单位不低于三个月的社保缴费记录;或者被录用为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能够提供《单位接收函(事业编制)》。
(七)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须与留学期间一致。
第三章 用人单位备案申请与审核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需要向中心备案,审核通过后,方可申报年度需求计划及办理落户服务。
第九条 用人单位备案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等证明材料。
(二)中央在京企事业单位相应证明材料:
1.在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的在京事业单位、中央企业无需提供此项材料。
2.中央企业下属企业须由中央企业出具隶属关系说明公函,公函须写明备案单位为“中央在京企事业单位”以及隶属级别,并由中央企业加盖单位公章并法人签章。
3.中央在京事业单位的直属企事业单位须由中央在京事业单位出具隶属关系说明公函,公函须写明备案单位为中央在京事业单位的“直属企事业单位”,并由中央在京事业单位加盖公章并法人签章。
(三)集体户材料:
1.已有集体户的单位需提供:备案单位集体户口首页。
2.未设集体户的单位需提供:区公服中心出具的《同意接收函》。
(四)用人单位通过公开招聘聘任留学回国人员的材料,或者在国家留学人才就业服务平台发布的公开招聘信息。
(五)落户专办员近六个月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参保人员缴费信息);或者事业单位出具的在编说明。
(六)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用人单位新申请备案,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在线注册,按照要求上传材料,并提交备案申请;
(二)等待审核,根据审核要求进行单位法定代表人实人认证;
(三)备案审核通过,中心将审核结果及数字安全软证书发送至单位备案邮箱。
(四)用人单位根据邮件说明安装数字安全软证书,并可通过“软证书登录”方式登录中国留学网服务大厅办理就业报到相关业务。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在初次备案后,应当每年度备案,年度备案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已成功安装数字安全软证书的单位,根据证书内的年检日期提示通过“软证书登录”方式进入中国留学网服务大厅单位账户,在线申请年度备案并按照要求上传相关材料。
未获得数字安全软证书的单位,可通过账号和密码以“无软证书登录”方式进入中国留学网服务大厅单位账户,在线申请年度备案并按照要求上传相关材料。
(二)根据审核要求进行单位法定代表人实人认证。
(三)审核通过,中心将审核结果发送至用人单位备案邮箱。
(四)单位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须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单位账户“变更申请”功能发起备案信息变更,并按照系统提示上传相关材料。中心审核通过后更新单位备案信息。
第四章 用人单位需求计划申报与核定
第十二条 中心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和确定的落户总体规模,原则上于每年度第四季度对外发布下一年度留学回国人员落户需求计划申报通知。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的切实需求,合理制定针对留学回国人员的用人计划。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按照通知要求,可以根据通过公开招聘到岗且符合办理条件的留学人员情况,或者拟通过国家留学人才就业服务平台对外发布招聘的留学人员情况线上申报需求。线上申报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用人单位申报X年度接收留学回国人员需求计划申请报告》。
(二)本单位留学回国人员在岗位上发挥作用情况优秀案例。
(三)用人单位申报X年度接收留学回国人员需求计划的信息。
(四)用人单位近三年已办理的在京就业落户留学回国人员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中心汇总各用人单位申报的需求,并按照需求计划核定原则以及各单位申报的具体情况,制定当年核定方案。
计划核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根据北京市人口调控要求,严格控制年度总量。
(二)参考用人单位当年需求计划申报情况、近年核定的需求计划完成情况、近年已办理的留学回国人员在岗情况、引进的留学回国人员水平、引进的留学回国人员所学专业是否符合用人单位主营业务或岗位需要等情况。
(三)保障高校和科研机构引进高层次人才的需要。
(四)围绕“四个面向”,聚焦国家重大战略需求,保障国家重大规划落实、重大项目建设引进人才的需要。
(五)保障教育、卫生等民生领域基本需求。
(六)围绕服务首都“四个中心”建设,服务人才队伍发展。
(七)符合首都经济发展方向及产业规划,支持支柱产业、高精尖产业等行业发展。
(八)实事求是,确保能按需求核定计划完成留学回国人员接收。
第十六条 核定方案经中心党委会讨论通过后执行。中心按照核定方案逐一核定用人单位需求计划,并统一发布核定通知。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慎重并充分使用已核定的年度需求,通过在线方式为符合办理条件的非京籍留学回国人员办理在京就业落户业务。
核定的年度需求计划在本年度内有效,过期自动作废。
第十八条 为了最大程度上服务好用人单位的留学人才引进工作,用好、用足当年核定的需求,中心对用人单位核定的需求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监管,并适时开展需求计划调剂。
中心每年10月份左右向已申报年度需求的单位发布通知,统筹各用人单位年度需求的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以下情况的,可以按照中心通知要求,提出调剂申请:
(一)无法在自然年内使用完已核定需求的,可以申请退回未使用的核定需求(主动申请退回,不计入未完成数额,不影响下一年度用人需求申请)。
(二)已使用完核定需求或年度没有核定需求的,但有已到岗并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可申请调剂增加需求。
第二十条 中心根据用人单位调剂需求填报情况进行全面统筹,经党委会决议后形成需求调剂方案以保证全年需求得到充分利用。
中心需求调剂方案形成后,发布核定通知。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获得调剂需求后,应当尽快通过在线方式为符合办理条件的非京籍留学回国人员办理在京就业落户业务。用人单位须确保提交的留学回国人员为申请调剂时提报的留学回国人员。
第五章 留学回国人员在京就业落户申请与审核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在年度核定需求内,确定落户留学回国人员人选后,留学回国人员按照以下流程办理在京就业落户申请:
(一)用人单位应根据要求对留学回国人员条件资质进行审查,指导留学回国人员登录中国留学网服务大厅进行在线注册,完成实名及实人认证,正确填写申请信息,向用人单位提交在京就业落户申请。
(二)用人单位登录中国留学网服务大厅审核留学回国人员个人申请,按要求完整上传相关材料并提交申请至中心。
(三)中心审核材料。审核过程中如需补材料,将以电子邮件、短信等方式通知用人单位或留学回国人员,材料须由专办员补充上传至系统。
(四)审核结果以电子邮件、短信方式通知用人单位和留学回国人员。
(五)审核通过后,留学回国人员应在收到通知的7个工作日内登录系统确认信息,并在确认信息无误的7个工作日内缴费。
(六)缴费成功后,留学回国人员在线打印就业报到证、落户介绍信和入户人员基本情况表等电子证照。
(七)电子证照生成7个工作日后,用人单位专办员应持已开具的落户介绍信、入户人员基本情况表、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等电子证照以及留学回国人员护照等相关材料原件前往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审核通过后将开具准予迁入证明。
第二十三条 留学回国人员在京就业落户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单位接收函》(附件1)或《单位接收函(事业编制)》(附件2)签字并盖章。使用附件1的用人单位首次在线提交申请时,留学回国人员应已通过试用期,且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剩余有效期应不少于6个月。
(二)在国(境)外获得学位的,请提供国外院校的录取通知书或成绩单;出国进行博士后等性质的研究工作的,请提供国外院校或研究机构出具的录取通知书、交流合同及工作结束证明等材料。
(三)在国(境)外获得学位的,应具有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获得国内博士学位出国进行博士后等性质的研究工作的,应确保国内学籍信息可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
(四)在用人单位最近三个月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参保人员缴费信息)(注:可通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权益查询服务平台在线定制,应为连续实缴记录,补缴不计算在内),使用附件2的无需提供此项材料。
(五)在京档案保管机构开具的《档案保管证明》
1.档案存放在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无需上传此项材料。
2.档案存放在其他机构的可参照《档案保管证明》(附件3)出具。
(六)户籍材料
1.家庭(居民)户口请上传户口本首页和本人页正反面。
2.集体户口请上传集体户口首页(首页复印件加盖集体户口管理部门印章)和本人页正反面。
3.户口仍保留于在京高校的应先将户口迁回原籍后再由用人单位提交申请。
4.户籍信息有误将会影响后续手续办理,提交申请前应与户籍地公安机关确认现户籍地址和登记机关是否发生变化,有变化的应及时更新户口信息。户籍信息中出生地和籍贯应精确到市或区(县)。
(七)其他材料
1.在国外有语言、预科或本科学习经历的,应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如语言证书、学位证书等)及硕士的录取通知书;在国外完成学业后继续在外实习或工作的,应上传录用通知书、合同及工作结束证明等相关材料。
2.审核过程中应补充上传的其他材料。
第六章 相关说明与要求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在国(境)外学习360天(含)以上”,是指自首次出国学习至学业结束后首次回国,期间回国的天数不予计算。
本办法所称“学业结束”,是指在国外完成全部实质性学习任务,不以参加毕业典礼或领取毕业证书为准。
第二十五条 对于有多段留学经历的或在外完成学业后继续在外工作(实习)的,请参照第二十三条第(七)项。
因个人学习能力水平原因导致在外学习时长超出正常学制的,超出时长不予计算。
第二十六条 审核期间应保证留学回国人员在申请单位工作,原则上不得安排驻外工作或借调至其他单位。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和留学回国人员提交申请时应当通过信息核对、实名认证、实人认证等身份识别核验。必要时,中心可以要求进行其他形式的核查,包括验看文件原件、鉴定字迹等。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分别指定一名在本单位缴纳社保的专办员和人事负责人专职负责办理留学回国人员在京就业落户相关手续,并严格审核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有效性。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应知情并授权单位专办员获取数字安全软证书及上传有关材料。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人事负责人及专办员均不得为同一人。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只能为已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非京籍留学回国人员办理在京就业落户手续。
用人单位有责任和义务为接收的留学回国人员办理在京就业落户相关手续,并主动协助留学回国人员准备相关材料,不得以代办为由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条 单位备案的审核周期为45个工作日内,硕士研究生非京籍在京就业落户的审核周期为50个工作日内,博士研究生非京籍在京就业落户的审核周期为10个工作日内。
第三十一条 提交申请时应确保材料符合要求,所有材料均需上传原件彩色扫描件,非英文的外文材料另需由正规翻译公司出具中文翻译件并加盖翻译专用章。申请材料不充分、不完备或者有疑义的,用人单位应按照要求作出说明或者补充材料。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如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自结果出具之日起 60个工作日内向中心申请复核,复核仅能申请 1 次。复核申请应由用人单位提出,材料包括复核申请表(附件4)及相关证明材料。复核通过前原审核结果的效力不变。
第七章 违规责任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为非京籍在京就业落户业务主体责任单位,应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和材料。中心在审核过程中如发现用人单位存在弄虚作假、违法违规行为,将根据情节轻重和影响程度,分别采取暂停申请资格并锁定单位账号、不再提供相关服务等措施,情节严重的将报有关部门,追究相关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三十四条 留学回国人员应如实向用人单位提供个人申请信息及申请材料,中心在审核过程中如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违法违规行为,将暂停个人申请,不再提供相关服务,情节严重的将报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留学回国人员个人承担。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根据既往招聘情况及真实用人需求如实申报年度需求计划,确保核定的需求计划得到妥善使用,因故无法使用的名额应及时退回中心。虚报计划或未在规定期限内退回造成名额浪费的,中心将从严控制用人单位的后续需求计划申请。
第三十六条 中心依法保护用人单位及留学回国人员的信息,但当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为履行法定职责依法要求中心提供相关信息时,中心应当提供。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非北京籍留学回国人员申请办理在京就业落户手续的实施办法》及《关于在京单位申请办理留学回国人员就业落户单位备案及申报接收计划的办法》同时废止。